极速搜索

关键字:
类 型:

道路养护专业委员会

当前位置:深圳城市交通 > 道路养护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时间:2015-05-08 来源: 点击:5977 编辑:admin

 

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道路养护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道路养护市场的不断发展,促进从业单位转型升级,提高从业单位整体素质,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章程》,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成立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道路养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是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属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受协会领导,依照协会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专委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严格行业自律,坚持民主办会。

第三条 专委会根据协会的工作宗旨和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协助道路养护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道路日常养护行业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道路日常养护行业调查研究,促进道路日常养护技术创新与进步,帮助会员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从业单位提高养护水平,从传统粗放型养护模式向机械化、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标准化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为把协会建设成为具有学术影响力、会员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自主发展能力的现代科技社团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专委会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滨河路2031号海安中心大厦15楼1511室。

第五条 本办法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规定。办法的修订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经专委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具体如下:

(一)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联系,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提出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养护行业存在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提升从业单位的道路养护水平,推动被动养护向主动养护转变的制度创新,实现道路养护的可持续发展;

(四)承担道路日常养护行业的有关工作,建立规范会员行为的有效机制,提高养护从业单位整体素质,保证养护队伍稳定和发展;

(五)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有关标准,协调本行业从业单位之间的经营行为;

(六)建立会员信用评价体系,为市场竞争提供相关信息;

(七)协助道路养护行业主管部门规范道路日常养护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八)配合道路养护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道路日常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九)组织养护技术研究讨论,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将环保、创新的理念贯穿于道路养护全过程,积极落实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相关要求;组织养护单位开展养护材料及管养方面的科研创新活动;

(十)开展养护技术讲座及各项技能培训,培养养护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鼓励行业内人才和创新成果脱颖而出,增强创新发展新动力;

(十一)依托行业资源,收集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统计、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等服务;

(十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道路日常养护业务活动的争议;

(十三)开展协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专委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制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采取限定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强制从业单位入会或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通过设立企业或向会员投资等方式从事与会员业务相同或近似,构成或可能构成与会员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专委会行使以下行业自律职能: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和公平竞争法则,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处分规则;

(三)定期对会员道路日常养护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公示,会员应如实提供,不隐瞒、不造假,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四)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九条 专委会有权根据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采取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除名;

第十条 所属行业或相关行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委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工程安全事故;

(二)媒体披露有关道路日常养护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政府相关部门向协会通报有关工程质量或工程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委会应当启动处分程序:

(一)会员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述情形的;

(二)会员严重违反质量标准或者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的;

(三)会员损害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损害行业形象的;

(四)会员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登记机关、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分决定的。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会员种类为从事道路养护的生产单位,分事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为协会成员,承认和履行协会章程、管理制度和本办法;

(二)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三)具体条件

1、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深圳市政府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在深圳市从事道路日常养护生产;

(2)在深圳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上级主管部门划拨使用的养护基地;

(3)配有满足道路日常养护及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养护作业所需的道路养护专业人员及机械设备。

2、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从事道路日常养护生产的企业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2)连续在深圳市从事政府投资的道路日常养护作业经历三年以上,并享有良好信誉的;

(3)在深圳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养护基地总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4)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路桥专业具备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近两年在深圳缴纳社保;

(5)从事相应道路日常养护生产所需的工人,其中中级及以上道路养护工不少于30人,近两年在深圳缴纳社保;

(6)近三年内,在道路养护行业主管部门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7)配有满足道路日常养护的机械设备以及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养护作业所需的专业机械设备,上述养护机械设备资产总值不小于400万元,包括养护生产巡查车、自卸车、洒水车、综合养护车,道路移动标志设备、安全设施,压路机、挖掘机,路面切、清、灌缝设备,发电机等。

3、申请单位为其他综合类型企业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总部必须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

(2)近三年内,完成深圳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业绩总金额达五亿元以上,其中道路与桥梁工程业绩占总业绩的60%以上;

(3)同时具备第2项(3)至(6)的相关要求;

(4)配有满足道路日常养护的机械设备以及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养护作业所需的专业机械设备,上述自有养护机械设备资产总值不小于1000万元,包括养护生产巡查车、自卸车、洒水车、综合养护车,道路移动标志设备、安全设施,沥青摊铺机、压路机、挖掘机,路面切、清、灌缝设备,发电机等;

(5)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推荐,提交专委会会员大会审议,90%以上会员同意。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准确审查、核验相关资料;

(三)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专委会会员大会讨论审查通过;

(四)在相关网站(协会网站或市交委网站)公示一周后,再上报协会批准;

(五)筹组期间由筹备工作小组审查、核验入会申请相关资料,报协会批准。

第十五条 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三)取得专委会有关技术资料,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专委会决定、决议有异议时可向协会或道路养护行业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专委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规行约;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专委会管理办法,执行专委会决议;

(三)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执行专委会决议,完成专委会所委托的工作;

(五)支持专委会工作,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六)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享有申诉权,具体申诉程序为:

(一)对专委会相关决定、决议及对会员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申诉材料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申诉理由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申诉材料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三)协会对申诉人的申诉材料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按协会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四)申诉人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道路养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专委会严格执行道路养护行业主管部门最终决议。

第十八条 非专委会会员的协会会员,因申请入专委会事项提出异议的,可按第十七条申诉程序向协会和道路养护行业主管部门逐级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非协会会员因申请入专委会事项提出异议的,可直接向道路养护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专委会严格执行道路养护行业主管部门最终决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修订本办法;

(二)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和罢免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定专委会的工作计划;

(六)审议通过专委会的重大决议;

(七)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情况也可适时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审议新会员入会事项的按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8名常务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当选委员应是在本行业有影响力、热心参加专委会工作和活动的会员。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选举和罢免办法;

(三)向会员大会提出会员单位的吸收、增补和退出的议案;

(四)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依照协会管理制度,及时向协会报告专委会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委员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心协会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有丰富的社团工作经验;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首届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优先从发起单位中有代表性的会员单位中选出;不足部分由筹备工作小组提名,经协会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专委会正常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为专委会提供办公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专委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其中一名常务委员兼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报协会批准后选举。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开展工作;

(三)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和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四)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含秘书长)经选举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会长任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资助或捐赠;

(二)协会资助;

(三)社会和友好单位的赞助或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成员单位无须交付专委会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的财务收支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章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及财务凭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将相关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呈报协会。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协会、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协会决定机构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方案。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终止方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批准,由协会报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专委会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由协会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专委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协会在登记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4年9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于2014年月日审查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专委会常务委员会。

 

协会风采

  • 聚焦新技术、新工艺 ——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施工技术观摩会顺利开展
  • 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换届大会暨第六届(一次)全体会员大会隆重召开
  • 云基智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赴协会交流
  • 赣州市公路学会赴协会交流 并签署战略合作学术交流联盟协议
关闭 微信